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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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魏秋明(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村板应一路23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魏秋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魏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偿还保险理赔款202,101.50元;二、魏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83.10元;三、魏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2,101.5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5日起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72.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负担25元、由魏秋明负担5347.31元;公告费400元,由魏秋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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