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6043号原告翁淑琴与被告翁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7500元以及利息(自2024年4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