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海景商城有限公司、南京穆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076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领取上述诉讼文书及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4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商投资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