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鑫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鑫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7,070元;二、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鑫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公告费损失200元。案件受理费476元,由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