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福州鑫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创世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福建创世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鑫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物业费7,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物业费之日止);二、福建创世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鑫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9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46.24元;三、福建创世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鑫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公告费损失200元;四、驳回福州鑫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创世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