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华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华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租金129,978元及逾期付租违约金(违约金以129,978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二、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华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占用费29,995元;三、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华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装修期、免租期租金共计99,207.65元;四、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华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8,550元;五、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华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公告费损失300元;六、驳回福州华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7元,由福州华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96元,由福建京榕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91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