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公告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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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戴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与被告戴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0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戴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839.67元;二、戴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支付利息(含复利)726.77元[该利息(含复利)计至2024年11月26日,此后利息按案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戴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支付公告费200元;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戴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贰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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