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荣华与被告柯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柯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荣华借款29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二、驳回原告林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原告林荣华负担245元,由被告柯素英负担1298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