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鲤城区星娥百货商行与被告苏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