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审查完毕,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顺市监处罚〔2024〕0109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福建省国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50000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