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伟与被告陈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义务告知书、债务人诚信履行告知书、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典型案例,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陈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林伟借款本金3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0.3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由陈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