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汪映花与被告陈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义务告知书、债务人诚信履行告知书、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典型案例,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陈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汪映花本金16003.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003.5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汪映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