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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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志鑫

本院受理原告林仰就与被告王志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4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王志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仰就支付货款49950元,并支付以4995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驳回林仰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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