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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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见希

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6180号原告王伙仙与被告潘见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10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65%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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