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3民初2925号原告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才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