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祖珍与被告陈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刘祖珍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梅霞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3645元(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