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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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吕青榕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3941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告吕青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主要诉求:1.判令吕青榕立即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5845.5元及从2024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尚欠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6月21日,尚欠利息1265.05元、违约金2136.77元,共计3401.82元),共计9247.32元;2.判令吕青榕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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