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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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连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灿、陈美清、余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提前解除双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022024021900007371);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美灿、余冬梅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98900元整及其息金(包括罚息、复利,其中贷款本金150000元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贷款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息,暂计至2025年07月11日利息为17437.37元,贷款本金148900元自2025年1月28日起至贷款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息,暂计至2025年7月11日利息为4657.35元,本息合计320994.7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美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三位被告负担诉讼费、公告费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庭审纪律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2025)闽0122民初506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连江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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