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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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翠莲、李丽玉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丽与被告吴丽玉、吴建家、第三人张翠莲、李丽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第三人张翠莲、第三人李丽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吴建家将址于泉州市鲤城区东湖新村25-104号房屋的权属登记变更至被告吴建家名下,此次权属变更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由原告黄明丽承担;二、被告吴建家、吴丽玉应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权属登记变更至吴建家名下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明丽将址于泉州市鲤城区东湖新村25-104号房屋的权属登记变更至原告黄明丽名下,此次权属变更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由原告黄明丽承担;三、驳回原告黄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明丽负担100元,被告吴建家、吴丽玉负担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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