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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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定方

原告田朝杰与被告马定方、张春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该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2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一、马定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田朝杰因本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211,635.66元;二、张春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田朝杰因本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1,172.61元;三、驳回田朝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68元,由田朝杰负担3,506元,马定方负担6,224元,张春法负担1,03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凤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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