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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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祝刘锐

本院受理原告田应美与被告祝刘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祝刘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田应美各项损失共33884.5元;二、驳回田应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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