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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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月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574645.87元及利息损失暂计788499.77元(以4574645.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5日为788499.77元,期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二、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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