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叶惠敏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0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