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8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判令被告刘婷向原告清偿本金45335.22元、利息18786.69元(截止债权转让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2326.70元(以未偿还本金45335.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自2025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30日,之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合计66448.61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