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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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达忠

本院受理原告阮庆富与被告张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庆富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7326.45元;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7693.55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1946.78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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