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川1381民初1837号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川138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明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借款本金39,499.67元、利息3,623.84元(截止2024年6月27日),从2024年6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9,499.6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525%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