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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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沙启晟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12103号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沙启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4394元;二、请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缴清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自2014年4月1日,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应支付滞纳金3142.26元,前述两项合计7536.2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沙启晟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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