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方旭松与被告翁竟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7000元为基准,以LPR为标准,自2025年3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4月7日为169.62元),合计7169.6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