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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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宁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偿付原告保险赔偿款人民币7222.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理赔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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