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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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华桢、宋敬阳、王宁、卜兴杰、郑启庆、汪亚男

本院执行的瞿浩林与王华桢、宋敬阳、王宁、卜兴杰、郑启庆、汪亚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执40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华桢、汪亚男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高速时代广场南宁路与大理路交口滨语听湖6栋504室(预售证号:20211389)的房产。二、被执行人王华桢、汪亚男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高速时代广场南宁路与大理路交口滨语听湖6栋504室(预售证号:20211389)的房产评估结果为25706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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