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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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锦(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236号金祥花园6座409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秋与被告林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81民初843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春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9月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2%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春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原告陈春秋负担39元,由被告林锦负担392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林锦负担;林锦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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