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5206号的原告刘圣华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址在泉州市泉港区中兴街泉港世纪天宇3#、4#、5#楼5#-1101号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