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贵思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育仁、施鸿权、姚刚、商鸿畲、林建成、第三人福建省海兴凯晟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鑫鹏创信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76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25年11月13日09:0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