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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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勋

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6647号原告柯燕芳与被告李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李勋立即向柯燕芳支付货款12,721元及逾期损失(以12,721元为基数,按应付货款之日的LPR即3.65%加收50%标准,自2022年10月1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李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2日9:00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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