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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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方瑜

本院受理原告曾建阳与被告朱方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88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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