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5345号原告林惠玉与被告林松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7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1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