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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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聪水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5159号原告张明章与被告王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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