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403民初4489号原告童明香与被告卢永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莘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