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海诉被告合肥青山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士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0日为499x(0.0345x200000÷360)x1.5=14346.25元),暂计算为214346.25元。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