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吉文庆诉被告邹太江、王彤、合肥市庐阳区尚潮健身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13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交通费1000元,本项诉请合计24986.39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上述赔偿全额待伤残鉴定结论出具后再明确诉求;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