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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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五河县盛马物流有限公司、刘祥鹤、固镇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燕、朱陈杰

本院受理原告汤玲玲诉你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洪杰、王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及汤玲玲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针对汤玲玲提交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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