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4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况妞、王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473元、罚息0元,合计4947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2月6日,此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1%,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7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87元,由被告况妞、王尚华负担123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负担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