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4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昌明、张凤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99153.64元、利息5607.45元、罚息0元,合计104761.0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当前执行年利率3.15%、逾期年利率4.725%,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昌明、张凤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40.76元、罚息0元,合计103540.7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当前执行年利率3.15%、逾期年利率4.725%,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4元,公告费230元,合计4684元,由被告陈昌明张凤珍负担465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负担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