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开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371号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2784.8元(裕苑6栋301室4219.39元、4栋602室5482.68元、8栋903室5523.66元、8栋904室3288.9元、26栋109/209商铺4270.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