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推动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S年3月及4月1日至4月26日服务费人民币2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000元(合同总金额20%);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导致的第三方公司(合肥惊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损失人民币24000元(按第三方合同总金额120000元的20%计算);4、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文旅项目广告文案与广告设计合同书》;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2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