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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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振良、王敬新、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张振良,王敬新、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4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判令被告一、二赔付原告已支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5,774.67元并支付利息(以35,774.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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