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原告李荣博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381民初541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台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