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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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林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林永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丽丽支付货款195,37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5,3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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