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蔡晖南、季卓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蔡晖南、季卓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借款本金685,676.1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9,24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对蔡晖南、季卓卿所有的址在石狮市回兴路158号恒大名都9幢3105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闽(2020)石狮市不动产权第0003724号]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992元,由蔡晖南、季卓卿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以实际产生为准),由蔡晖南、季卓卿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