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徐鹏、洪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徐鹏、洪小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借款本金87,875.6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5,317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2022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1元由徐鹏、洪小花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以实际产生为准),由徐鹏、洪小花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8